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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生理氯化钠溶液说明书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4-05-18 11:08:24    点击率:8049    


各省、、、、自治区、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:


  为适应科学用药需要,,,,保障公众用药安全,,,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技术评价结果,,,,决定对生理氯化钠溶液说明书【适应症】、、、【用法用量】、、、【不良反应】、、、【禁忌】、、、【注意事项】、、、【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】、、、、【儿童用药】、、【老年用药】、、【药物相互作用】、、、【药物过量】项进行修订(详见附件)。。。。请通知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做好以下工作:


  一、、、在2014年7月15日前,,,依据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,,,按照附件要求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。。。。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。。。补充申请获准后生产的药品,,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。。


  二、、、应当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、、、、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,,,,并在补充申请批准后6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予以调整。。。


  三、、、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,,应当一并修订。。



  附件:生理氯化钠溶液说明书修订要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4年5月16日


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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